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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21-09-21 16:00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11人阅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就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延续实行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应缴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二、2021年7月1日我省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后,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省里统一部署实行。
  三、各相关部门、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用人单位、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克服困难,多措并举,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足额发放。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及时解决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惠企政策遇到的问题及情况。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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