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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5-20 13:52 · 贵阳医保局 · 469人阅读
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是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基本工作要求,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是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基本工作要求,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贵安新区社会协调事务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是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基本工作要求,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搬迁群众参保服务

(一)易地扶贫搬迁人员纳入动态参保。将易地扶贫搬迁人

员(以下简称“搬迁人员”)动态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动态参保管理,健全参保管理台账。加大参保动员力度,协同税务部门,按照精准到户、精准到人的要求进行宣传、动员。实现搬迁人员中的脱贫人口动态应保尽保,对确因参军、入学等合理化原因不在本地参保的,精准纳入合理化台账管理,详细记录相关情况,收集好佐证资料备查。搬迁人员当中不属于特殊困难身份的普通群众,也要建立参保台账管理。在开展搬迁人员参保工作中,重点关注脱贫人口当中的动态新增人员﹑搬迁人员中的外出务工人员等易出现脱保风险的群体,通过加强数据信息比对,与乡(镇、街道)及时进行联络,促进全部搬迁人员及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二)分类落实参保资助。搬迁人员当中属于特困人员等全额资助对象的,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属于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等定额资助对象的,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及资金渠道按照现有政策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搬迁人员的身份标识。符合资助条件的搬迁人员参保时只缴纳了财政补助后个人应缴部分的,财政资助部分资金统一划拨到医保基金账户。已按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了参保费用的,财政资助部分资金通过“一卡通”打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二、分类落实搬迁群众三重医保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公平普惠。搬迁人员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优化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用药保障机制,做好包括两病在内的门诊慢病、特殊病种的门诊保障。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倾斜保障。搬迁人员属于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参保群众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搬迁人员属于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搬迁人员中不具备特殊身份属性的普通群众,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9号)规定,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医保关系无缝衔接

(一)搬迁人员进入迁入地居住后,已在原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且医保关系尚在有效期内的,不另行缴纳参保费用,由迁出地和迁入地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其医保参保工作。搬迁人员进入迁入地居住后,原医保关系有效期已结束的,原则上优先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医保。

(二)在全省范围内,搬迁人员就医均无需转诊备案。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身份标识,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

四、采取综合保障措施做好医疗保障

(一)强化经办服务保障。

1.加强对搬迁人员集中安置点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等经办窗口负责医疗保障工作经办的人员政策培训指导力度,各区(市、县)医保局对辖区内异地搬迁安置点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着力提升基层窗口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2.搬迁人员因特殊原因就医未联网即时结算医疗费用,需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的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要求予以办理,确保群众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巩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1.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或集中就医邻近的新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有关设备,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结算顺畅。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搬迁点乡(街道)、村(社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情况进行分析,主动排查即时结算占比较低、医保结算不顺畅的机构,有针对性的给予指导和问题解决。

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清算,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业务开展。同时,加强工作指导,明确统一要求,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政策规定和定点服务协议履行相应职责,保障群众就医权益。

3.重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重点关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情况,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为抓手,定期对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两病”等慢性病的药品配备、使用和报销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当中发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重点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需求。

五、强化组织和工作保障

市局负责对照省局工作要求,提出落实全市易地搬迁人员参保及医保待遇保障的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区(市、县)工作指导和培训,督促各区(市、县)局落实好相关工作,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各区(市、县)局要把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工作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工作,要按照省、市两级的要求做好搬迁人员的参保服务,落实好搬迁人员医保待遇。强化对搬迁点医保经办服务人员的统一指导和培训。及时将搬迁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并确保医疗机构实现顺畅结算,保障药品供应使用。

各区(市、县)局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特别是要针对搬迁群众关心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通过推广12393医保服务热线、公众号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切实提高政策宣传效果,帮助群众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持续提高政策满意度。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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