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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关于开展本市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5号)

2021-05-20 10:29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508人阅读
一、背景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完善本市医疗机构医用
一、背景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完善本市医疗机构医用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完善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机制,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持续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经北京市医药产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本市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

二、目标任务

对纳入本市医用耗材《产品基础数据库》的医用耗材产品(除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本市参加的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和本市组织的带量采购品种外),分批分类实施限价挂网采购。

三、涉及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拟向本市医疗机构供应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

四、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建立本市医用耗材《产品基础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基础数据库》中选择本企业拟向本市医疗机构供应销售的医用耗材产品进行申报,纳入《采购供应目录》。

(三)取医用耗材产品的全国省级最低价,与本市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就低确定其挂网限价;其他医用耗材按本市历史采购最低价或医疗机构组团议价结果确定其挂网限价。

(四)医疗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按不高于挂网限价进行医用耗材产品议价采购。无挂网限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议价采购,如临床确有需要,医疗机构可进行备案采购,纳入重点监控。

(五)采购平台制定价格联动规则,通过省际价格交换、企业自主申报、价格监督举报等方式,定期更新、动态联动挂网限价。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动态跟进,及时调整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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