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贫帮扶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人员)。
二、扶贫帮扶政策
(一)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所需资金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14〕53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对同时符合多项扶贫帮扶对象条件的人员,不重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不继续逐年缴费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由本人负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确保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各级人社、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合力抓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
(一)扶贫部门负责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所有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名单及其它所需资料,做好贫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贫困人员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及时与社保经办部门共享贫困人员动态管理信息,为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提供数据支持。
(二)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当月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及其它所需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主动配合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的信息比对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提供数据支持。
(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资金的筹集、年度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做好政策落实、宣传解读、组织实施和业务督导等工作。
(五)社保经办部门负责建立贫困人员社保精准扶贫档案,准确掌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工作。定期与民政、扶贫部门开展贫困人员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对已参保的贫困人员进行身份标识,动态掌握贫困人员缴费和待遇保障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 浮 市 财 政 局
云浮 市 民 政 局
云浮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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