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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执行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19-12-18 15:31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444人阅读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通知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19版国家目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9版国家目录》(含2019年国家谈判准入药品,以下同),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严格支付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各地要严格执行《2019版国家目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各设区市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二)完善药品支付办法。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市级统筹有关要求,结合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完善目录内甲乙类药品相应的支付办法,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可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并作动态调整。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各设区市设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须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有关要求,结合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完善目录内药品的支付办法,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落实医保支付标准。探索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在统一的通用名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下发前,各设区市医保支付标准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另行制定下发。

  三、强化使用管理和供应保障

  (一)加强医保医师处方管理。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2019版国家目录》中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对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具有相应资质,方可开具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加强临床用药监控。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并将定点医药机构采购使用目录内药品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促进药品合理使用,保障临床需求。特别要加强对国家谈判药在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测分析,重点是新调入药品费用情况及整体药品费用变化情况。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工伤医疗用药是国家药品目录重要内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伤医疗用药的特点,加强对工伤医疗用药的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三)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目录内药品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及时对《2019版国家目录》中不在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开展集中采购工作,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四、有序消化非国家目录药品

  (一)我省现行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已纳入《2019版国家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2019版国家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并由省医疗保障局按国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在3年内逐步消化,先行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二)除执行《2019版国家目录》列出的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品种外,我省原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暂继续执行,但不得增加国家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

  (三)根据国家授权,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并按相应的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统一制定支付管理办法。

  五、做好谈判药品落地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部分药品申请支付标准保密的,协议期内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公开发文或在公开途径中公布。

  (二)对部分2017年谈判准入,2019年谈判未续约的药品设置过渡期,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的患者,过渡期至2020年6月30日,有特殊人群援助计划的延续到完成已进行的治疗周期,过渡期内医保基金继续支付。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合理保障群众用药的连续性。

  (三)各地要根据临床合理用药需求,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谈判准入药品,综合考虑实际用药情况变化对其年度医保总额作合理调整,对合理发生的谈判药品费用要及时足额结算。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保门诊次均费用、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和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六、做好落地实施

  (一)做好目录更新和编码维护。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全省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维护,同时按照国家医保信息标准化建设工作部署,做好国家药品代码映射工作。

  (二)督促各地落地实施。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向各设区市发布我省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各设区市医保局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下载更新本地药品目录数据库,做好本地区药品目录数据库更新和医保政策维护工作,并完成各项目的匹配对照审核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2020年1月1日执行新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三)目前仍实行机关公费医疗及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的单位参照此目录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附件:1.

  2.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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