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关于改进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临沂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变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后,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临沂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临沂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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