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的精神,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的规定,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但上限不得高于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也不得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凡超过3倍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流程及所需提供的要件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书面申请,同时必需提供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五、其他
凡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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