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16号)文件要求,现就改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标准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原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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