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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2-12-30 16:54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475人阅读

近日,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北京税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建立全民医保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除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前期,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本市出台相应实施意见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北京市结合自身实际,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基础上,制定《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化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措施,解除人民群众就医看病的后顾之忧。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基本制度综合保障体系,织密扎牢医疗保障“安全网”,促进本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规范医疗保障托底性制度安排,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意见》要求,同时根据本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重点包括八项重点举措:

一是精准确定医疗救助范围,统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以及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基本医保的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同时对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均予以同等救助,实现本市户籍人员全覆盖。

二是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在后续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三是明确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本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取消重大疾病救助病种限制,将重大疾病救助并入住院救助,同时提高住院救助保障水平。对未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经外埠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按本市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四是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继续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五是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厘清三重制度功能定位,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各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救助。

六是提升医疗救助水平,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救助比例由80%提升至85%,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6万元。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5万元,救助比例不变。

七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予以倾斜救助。

八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因病致贫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

同时,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大力推进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一体化经办,对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全面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从根本上减轻社会救助对象跑腿申报负担和资金垫付压力。

此外,《实施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着力推动民生保障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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