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和省“智慧医保”平台建设统一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编码13060000100“家庭病床建床费”按现行50元/次的标准执行。
参照省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中“家庭病床巡诊费和出诊费”价格标准,编码14040000001“上门服务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标准为100元/次·人。
二、统一居家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
我市家庭病床服务及非建床患者上门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浙医保发〔2022〕45号文件执行。
家庭病床建床仅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备案,一个结算年度备案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其中,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
三、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备案管理
(一)参保人员使用造口袋前应按规定进行备案,造口袋支付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一个结算年度累计费用不超过2190元。
(二)参保人员施行医疗康复项目治疗前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明确具体康复项目,康复治疗天数按备案起止时间的连续天数计算。医疗康复项目治疗的医保支付按照《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浙卫发〔2010〕27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省“智慧医保”平台设置规则,《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试行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1号)第三条中涉及苯丙酮尿症患者的年龄计算规则,调整为按其就诊日的实际年龄确定。
四、其它
(一)本通知有关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备案管理规定的执行起始时间及医保支付限额或期限的计算规则,以省“智慧医保”平台统一设置的时间及规则为准。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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