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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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1-04 14:44 · 防城港医保局 · 286人阅读

近日,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改进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国家、自治区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 号)精神,结合实际,改进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充实职工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支撑能力,提升职工门诊共济能力,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使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二、政策依据

(一)《国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二、(四)“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 号)第七条“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3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三、测算情况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文件精神,明确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2022年度全市基本养老保险金平均水平2.5%。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2022年1月至10月,我市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为4005元/人·月,个账划入额度为4005元×2.5%,为100元/人·月。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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