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来,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了工伤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退休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渝人社发〔2014〕153号规定的基数为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满足退休条件为止。
三、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领取的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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