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优化住院治疗费用保障。全额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异地就医患者住院费用继续落实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
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财政补助资金,溧阳、金坛、武进、经开参保人员,由所属区级财政承担;新北、天宁、钟楼参保人员,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市本级参保人员,由市级财政承担。财政补助资金由医疗机构隶属同级财政先行支付,非公办医疗机构由所在地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统一组织结算工作。
二、统一门急诊保障待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收费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相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统一为8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0%)。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治疗相关的门急诊费用,按照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三、扩大收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范围。经市卫健部门认定,具备新冠患者收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临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
四、加大用药保障力度。在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保障基础上,新冠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并按照省级医保部门要求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五、规范结算新冠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继续沿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启用“新冠住院(2110)”医疗类别进行结算;门急诊费用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进行结算。
六、部门联动保障政策落地见效。各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卫健部门负责具有新冠病毒感染收治能力医疗机构的认定,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准确上传医疗类别和疾病诊断,合理施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各职能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新冠感染救治保障政策快速落地惠民。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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