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医保、卫健、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迅速完善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及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以及患者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一)规范做好新冠感染患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认定。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由市卫健、医保、财政三方共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全部作为定点收治医疗机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由市卫健部门进行认定,医保部门及时签订临时专项协议。
(二)迅速抓好新冠感染患者医疗费用医保结算系统改造。医保端及所有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接口改造应按时完成,医保端信息系统改造由医保部门负责完成,医疗机构端由卫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
(三)严格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感染患者认定和标识。门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和住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认定和标记,由市卫健部门形成全市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按规范执行。
三、落实医保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在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75%;对新冠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范围。
四、加强政策宣传
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格按照国家“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市相关部门将组成督查指导组,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冠感染患者规范收治、规范诊疗、规范结算。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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