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人才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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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人才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的批复

2023-01-19 17:36 ·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293人阅读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购买人才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的请示》(漳公积金〔2023〕2号)收悉。根据《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漳委发〔2021〕7号)、《漳州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满足人才公寓购买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要,经研究,同意给予购买人才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一、人才公寓购买人(含共有权人,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存量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下同)所确定的应付房款(以下简称应付房款)为房价认定标准。

  二、人才公寓购买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度不得高于应付房款,申请时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再提供完税、涉税票据或证明。

  三、人才公寓购买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提出申请,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票据,不再提供完税、涉税票据或证明。可贷额度按用途和价款计算的标准调整为:应付房款减去首付款,首付款(含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应付房款的30%。

  四、人才公寓购买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转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人才公寓配售专用账户。

  五、购买人才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除上述内容外,参照现行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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