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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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1-19 17:33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56人阅读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参保人缴费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长期缴费人员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一、我省城乡居保最低缴费标准的调整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通知》规定,我省城乡居保最低缴费标准的调整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不低于参保人所在市州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同时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从2023年起,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测算确定当地次年缴费标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2023年,参保人员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300元。同时,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保持社保帮扶政策的延续性。

 二、提高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

  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六档:一档45元,二档81元,三档138元,四档180元,五档285元,六档402元,各档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将跟随缴费区间的变化动态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公布。

  2023年度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分别为:一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二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三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800元、900元,四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五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六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

  《通知》提高了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多缴多得激励作用更加明显。

  三、提高长期缴费人员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

  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例如:

  缴费年限15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5元。

  缴费年限2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5*2=25元。

  缴费年限3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0*2+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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