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穗医保发〔2023〕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助力参保患者在线诊疗,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通知如下:
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申请开展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其中,已申请开展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但未完成信息系统改造的,加快完成系统改造并签订补充协议;未申请开展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尽快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引完成信息系统改造、签订补充协议等工作。
二、已开展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互联网服务流程,提供药品配送服务及药品自提服务供参保患者自主选择。其中,药品配送服务原则上要在开具处方的次日内将药品送达参保患者,药品自提服务的位置、流程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准确告知参保患者。
三、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情况,与医保年度考核相挂钩。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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