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关于我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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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关于我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

2023-01-17 17:05 · 河源市医保局 · 300人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感染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的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及时联合转发国家、省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相关贯彻落实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落实新冠感染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政策。

  为保障新冠感染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我市新冠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实施全额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即: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我市新冠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落实新冠感染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政策。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即:从实施“乙类乙管”自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提高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感染的医保报销水平,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不设起付线及年度限额,按70%报销比例支付,其余由参保患者负担,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居民、职工参保人不需选定就诊定点医院。

  二、畅通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

  为保障新冠感染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推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明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报销标准。参保新冠感染者在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首诊医疗服务,按照我市线下新冠门急诊保障政策报销。新冠相关政策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即我市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三、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政策衔接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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