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关于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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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关于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十条措施

2023-09-28 17:11 ·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605人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拟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特请示适时调整以下政策:

一、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不再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为认定标准。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缴存职工家庭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购房所在县(市)(以下简称购房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名下已拥有的住房套数核算。

(二)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三)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无房产,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四)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五)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六)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两套住房的,不予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维持缴存职工家庭只能使用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不变,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再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支持在黔南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首付款及执行“又提又贷”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同时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已结清,再次购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已拥有两套住房,再次购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四、支持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

  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至60万元。

五、调整购房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含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六、推行“亮码可办”

推行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

七、推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开展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八、取消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限制

省内其他市(州)缴存职工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九、调整租房条件认定标准

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在工作地或缴存地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除原提取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十、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提取额度

租房地在都匀地区单身职工年最高提取限额80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最高提取限额10000元;租房地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都匀以外县(市)单身职工年最高提取限额60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最高提取限额8000元。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3年9月30日前已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已进入申请流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过年度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不适用本次政策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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