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关于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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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关于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2023-09-28 17:14 ·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767人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的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租购并举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州公积金中心草拟了《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十条措施》,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决策部署,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2〕43号)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19号)要求,经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九次和第四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和2023年3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实施后,对缴存职工购买刚性和改善性自住住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用好工具箱,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8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当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认房不认贷”政策措施。以及9月11日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视频会议提出的“看当地房、看全国贷”要求。为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自住住房需求,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度和有效性,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二、主要内容

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在黔南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首付款及执行“又提又贷”政策、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调整购房首付比例、推行“亮码可办”、推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取消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限制、调整租房条件认定标准、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提取额度十个方面调整相关政策。

三、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四、政策解读

(一)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购买住房时,经购房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名下拥有成套住房的情况,并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查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不论是否已利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按以下具体情形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受理情形一。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无房产,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付款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1-5年期利率2.6%,6-30年期利率3.1%执行。

2.受理情形二。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无房产,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付款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1-5年期利率2.6%、6-30年期利率3.1%执行。

3.受理情形三。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付款3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1-5年期利率3.025%、6-30年期利率3.575%执行。

4.受理情形四。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付款3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1-5年期利率3.025%、6-30年期利率3.575%执行。

5.不受理情形。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已有两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支持在黔南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首付款及执行“又提又贷”政策

为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房首付压力,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购买住房时,经购房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名下拥有成套住房的情况,并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查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按以下具体情形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首付款及“又提又贷”业务。

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首付款情形:缴存职工家庭无论在全国范围内是否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状态须是已结清状态),是否在购房地有住房,都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住房首付款。

可办理“又提又贷”情形:缴存职工家庭符合第一条可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可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住房首付款,同时,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个月缴存额的前提下,缴存职工家庭提取公积金或自筹资金达到购房首付比例后(首套房首付比例20%、二套房首付比例30%),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别提醒:如保留的6个月缴存额经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公式计算后,在不超过最高可贷额的情况下无法满足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需求的,在提取支付购房款时请按需保留超过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如因缴存职工家庭需求,提取公积金至最低保留缴存额且公积金贷款额度无法满足剩余房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可采取组合贷款方式(即公积金+商业性贷款模式)。

 

(三)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有助于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提高支付能力,降低利息负担。

 

(四)支持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存职工家庭满足至少有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并且子女个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提供可以体现家庭子女情况的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调至60万元。离异、再婚家庭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收养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户口簿或收养登记证等可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调整购房首付比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价的20%,二套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含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价的30%。

(六)推行“亮码可办”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缴存职工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电子码”,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三项个人证明,缴存职工无需往返两地开具纸质证明,也无需担心纸质证明过期。

(七)推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开通办理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是指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卖方提前结清交易房产旧贷款和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以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旧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愿选择“带押过户”服务。在卖方房产存在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下,买方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二手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各受委托银行均支持二手房交易以“带押过户”模式办理。

(八)取消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限制

省内其他市(州)缴存职工,即使户籍地不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只要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九)调整租房条件认定标准及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工作所在地或者公积金缴存地无自住住房的,提供工作所在地或者公积金缴存地的无房证明(工作所在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在工作所在地的工作证明),除原提取资料外,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十)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提取额度

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政策,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经对全州租赁市场价格进行调研,针对已装修的出租房,租房面积在100㎡以上的市场价格均在每月800~1200元之间;租房面积在80~100㎡的市场价格均在每月600~900元之间;都匀地区市场租赁价略高于各县市。在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同、租房需求年龄段不同,按地区差别化和家庭差别化核定提取额度上限更能体现制度的公平性。综上原因,将租房年最高提取限额调整为:都匀地区单身职工家庭年最高提取限额80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最高提取限额10000元;都匀以外县(市)单身职工家庭年最高提取限额60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最高提取限额8000元。

五、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3年9月30日前已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已进入申请流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过年度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不适用本次政策调整。

六、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请拨打085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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