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印发《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规范衔接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省农垦总局):《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规范衔接工作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规范衔接工作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 “原试点”)规范衔接工作,将省直和各市(地)、县(市)自主探索开 展的原试点中参保单位和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规范衔接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依规。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下,将原试点中参保单位和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规范衔接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属地规范。以原试点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由属地政府 (行署)承担本地原试点规范衔接的主体责任,在政策框架内规范操作。
(三)分类施策。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纳入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其它单位和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合本地原试点的实际情况,对各类群体分类施策,确保各项政策合理衔接。
(四)平稳有序。根据各地近年来改革实际,统筹处理好历次改革和本次原试点规范衔接工作的关系,既兼顾各类群体权益,又兼顾政策平衡,按照先易后难的方式平稳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衔接方法
(一)符合纳入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按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规 〔2017〕1号、黑政发〔2015〕3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以2014年10月1日为时间节点参加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结算此后在原试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和调整,所需资金由单位原经费渠道列支。
(二)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人 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规〔2017〕1号、黑政发〔2015〕30号等 有关政策规定,以其参加原试点之日(参加原试点之日早于当地 统账结合时间的以当地统账结合时间)为时间节点在属地转移接 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重新核定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在原试点参保期 间的个人账户,不超过同期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部分,有支付能力的地区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暂无支付能力的地区,可先挂账转移,在参保人员办理养 老保险关系转出、死亡清账或退休前由地方政府补齐,同时做好 参保人员权益记录,切实维护好参保人员权益。参保人员在原试 点期间对应属期的个人账户规模,低于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形成的历年个人账户规模的,其差额部分(含利息)可在养老保险关系规范衔接前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离休人员的基本养 老金按企业离休人员相关政策执行,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三)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应随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转企改制单位及其原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规范衔接,按照黑政办发〔2013〕59号等转企改制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五)参加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中,需要向职业年金 划转的资金,可记实也可记账划转,记账划转的要在本人退休前记实;需要支付给参保人员的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或制定计划分期支付,原则上按五年均衡解决。
三、工作步骤
2020年2月底前,各地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 措施,报上一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原试 点中符合纳入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人员,以及 90%以上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规范衔接工作; 2020年12月底前,原试点规范衔接工作基本完成,其它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
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应加快进度、统筹推进 参保单位和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规范衔接工作。农垦系统 原试点由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省农垦总局)结合农垦体制改革推进情况进行规范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原试点规范衔接工作是我省落实中央完 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 任务,是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措施,关系社 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将原试点规范衔接工作列为重要日程。
(二)落实责任。妥善处理原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 级政府(行署)要切实承担本地原试点规范衔接工作的主体责任, 成立由政府(行署)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结 合本地原试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积极筹 集保障资金,认真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在解决好各类历史遗留问 题的同时不引发新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省直有关单位、各地各 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对所属单位规范衔接养老保险关系的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指导。对各地开展原试点规范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层层做好业务指导。人社部门要做好 政策宣讲和经办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保障工作。 各地制定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要分别报上一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
各市(地)从2020年2月起,每月底前汇总市(地)本级及所辖 县(市)原试点规范衔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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