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法规政策小问答!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人社法规政策小问答
我国现行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可享受哪些补贴?补贴期限如何规定?
答: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补贴内容:(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市(州)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强度、技能要求等具体确定;(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二)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 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什么是就业见习?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如何申请?
答:就业见习是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各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如果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都满意,见习期间或见习结束后,见习人员可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 - 24岁失业青年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可以现场申请,也可以在线申请。
现场申请: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带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16-24岁失业青年带上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办理。
在线申请:关注“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完成实名认证;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栏【业务办理】,进入小程序首页,点击【微申报】;页面下滑至高校毕业生栏,选择【就业见习岗位申请】,根据页面具体提示进行申请即可。
什么样的单位可以申报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申报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等。
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根据见习天数发放。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见习基地的,可分别提高20%和10%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来源:法规处
编辑:胡金华 校对:徐文杰
审核:杨 郡 终审:叶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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