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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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热点问答

2024-05-20 14:19 · 吉林市社会保险 · 442人阅读

退休后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待遇资格认证?

答:按照人社部及我市相关规定,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认证有效期会采用最新认证时间实现递延,退休人员12个月内完成一次待遇资格认证即可。超过一个认证周期(最长12个月),经多方联系仍未完成认证的,会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重新确认待遇领取资格后,会在认证次月及时恢复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完成待遇资格认证?

答: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坚持以共享信息比对为主,以自助认证等为辅开展退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吉林市公交老年卡当年年检的人员、在吉林市领取高龄津贴的人员无需认证。线上认证渠道请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关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如果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为失能人员,无法完成自助认证的,请联系吉林市居住地社区协助认证或拨打电话0432-69983051。

领取待遇人员发生哪些情形影响领取资格?

《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死亡

2.在押服刑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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