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处于“三期”期间,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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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处于“三期”期间,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予恢复

2023-12-22 10:16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484人阅读

裁判要旨

处于“三期”内女职工系特殊劳动群体,应受到社会的特别关注和保护,《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此期间女职工。另一方面,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载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若劳动者存在该条载明情形,即使劳动者处于“三期”,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处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必须要符合法定事由及程序,否则系违法解除,对于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法院可以判决恢复。

基本案情

宋某与某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实习试用合同,试用期至2019年8月。后公司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10月。2019年10月,公司向宋某送法解聘通知书,以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宋某自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宋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于2020年3月底生育一子。宋某认为系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该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解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故江宁区法院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鉴于解除时宋某处于孕期,诉讼时处于哺乳期,公司应当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后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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