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不相符时应作实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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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不相符时应作实质认定

2023-12-22 10:20 · 西安中院 · 357人阅读

案例撰写:王笑天、焦菲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高某与西安某报社签订《西安某报社网站承包协议》约定:“高某承包经营西安某报社网站,承包费每年4万元,高某负责网站管理维护、内容更新、上传数字报、报社人员工作证网上管理,高某承担网站聘请人员工资、网站各项活动等经营开支。西安某报社授权高某在网站上发布西安某报上的信息、报社采访渠道的信息。”后双方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产生分歧,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高某认为其为西安某报社记者,曾与西安某报社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报社保管,但平时不坐班,也不用考勤打卡,一两个星期去一次单位。西安某报社称为了给高某办理记者证曾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请求

确认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驳回高某的仲裁请求。高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与仲裁结果一致。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仅凭借形式要件是否能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若构成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不相符时应作实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用工的事实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依据实质要件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但高某不参加西安某报社的日常考勤管理,西安某报社未向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此外,通过双方履行网站承包合同的行为可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西安某报社对高某有实际用工的法律事实,因此应实质认定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些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可能会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的情况。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这一核心问题我们应注重实质性审查,即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仍然要重点查明用工事实。比如,在个案中劳动者何时、何地、从事何种劳动等工作内容是否由用人单位决定,受用人单位管理。注重实质审查不仅是遵循立法本意的重要体现,更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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