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是否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长丰法院判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模式也是在不断调整和变化,对于一些辅助性的或者短时性的岗位,如保洁、家政、餐饮、社区服务等行业,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也成为了普遍。这种用工模式既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有利于劳动者灵活就业、平衡工作与生活的关系。那么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是否一定成立非全日劳动关系呢?
案件情况
何某入职某纺织公司从事食堂后勤工作,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何某认为其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因某纺织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配合为其申报工伤,故向相应劳动仲裁委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阶段,某纺织公司举证了一份与何某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并辩称其与何某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经查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对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工资结算周期为15日,每月15日和30日为工资发放日。涉案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某纺织公司收到该裁决书后不服,认为其公司与何某之间应系非全日制合同关系,向长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双方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法院审理
长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本案中,通过审理查明,双方虽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但根据何某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明细显示,何某在某纺织公司工作期间,该纺织公司均系每月中下旬向何某发放工资,且每月发放一次,并无每月两次以上的工资发放记录,与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不符。某纺织公司为了证明何某每天上班未超过四小时,举证了其公司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该考勤记录何某不予认可,也未有何某的签字,仅凭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不能作为何某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的劳动时间的认定依据。另外,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某纺织公司亦未举证已按照上述规定前往当地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因此,何某与涉案某纺织公司之间虽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但双方之间缺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故长丰法院对该纺织公司要求确认与何某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请求未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后,某纺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无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都是被法律认可的两种用工形式。相较于全日制用工即标准劳动关系而言,非全日制用工则更为灵活,对于只有部分闲暇时间的劳动者,可以让他们充分利用剩余的时间创造劳动价值。因此,相关法律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也有所区别。如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除一些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形式,假借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故应从用工时间、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用工模式和特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文:杨艳
原标题:《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是否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长丰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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