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87 号文件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高血压、糖尿病的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第6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了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9月份,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10月30日,省医保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近期,我市出台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87 号文件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16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保障范围
对经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两病”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其在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予以保障,执行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和我省过渡保留品种。
二、待遇享受
我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可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并办理备案手续, “两病”门诊用药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选择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与门诊慢性病保持一致,为200元;选择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最高限额分别累计不超过300元(使用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额外增加100元)。
三、政策衔接
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对降血压、降血糖以外的其他药品费用或已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的患者继续执行现行政策,避免重复享受待遇。
四、配套措施
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根据“两病”参保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探索开展按人头、按病种付费。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一次处方量可以延长至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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