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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免自筹业务的通知

2023-01-06 14:54 · 防城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303人阅读

防金委通〔2022〕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市委“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升能力”专项活动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积金政务服务便利度,减轻借款人筹款压力,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免自筹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免自筹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免自筹贷款适用范围

商转公免自筹贷款是指通过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原商业贷款银行账户的办法,实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原商贷发放银行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且原商贷发放银行与受理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二、商转公免自筹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时,需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本市缴存人员以及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湛江市、北海市、钦州市、海口市、儋州市、茂名市、阳江市、玉林市及南宁市等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缴存人员;

(二)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及以上;

(三)房屋为防城港市内的自住住房,并同意抵押;

(四)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抵押人)或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作为共有人的配偶;

(五)申请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申请贷款的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无设定居住权;

(七)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的,不能增加其他抵押权人及设定居住权;

(八)仅受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差额部分需自行结清。

三、商转公免自筹贷款的额度

商转公免自筹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商贷余额(即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借款人已归还的本金金额),且不超过规定的商转公贷款限额40万元。商转公免自筹贷款测算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商转公免自筹贷款的期限

申请人的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且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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