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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社百网(社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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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2025-02-28 14:32 · 佛山12345 · 28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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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申领失业保险金(按月领)

一、受理范围

(一)申领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

按最新政策规定,失业人员需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请尽快办理失业登记,以免影响后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二、所需材料

1、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3、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

(1)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处于制卡中、未激活、挂失补办等状态,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借记卡。

(2)若委托他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线上申领:

登录粤省事、广东人社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isso/login.html)、支付宝,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si.12333.gov.cn/)等任一平台申领。

线下申领:

在工作日携带所需资料就近到市内各区、镇街级政务服务大厅和社保服务分厅(含社保分局/办事处)的通办窗口办理;或在社保智慧终端自助机自助办理。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咨询业务办理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参保群众可就近选择到市内各区、镇街级政务服务大厅和社保服务分厅(含社保分局/办事处)的通办窗口。

(2)办公时间

咨询业务办理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可在社保智慧终端自助机自助办理。

(二)线上办理

登录粤省事、广东人社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isso/login.html)、支付宝,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si.12333.gov.cn/)等任一平台申领。

六、收费项目信息

无收费。

七、咨询监督

全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0757-12345

八、注意事项

(一)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确认

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须按月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可在每月任意一日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线上办理,或在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二)享受的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发放,目前是1710元/月。因2025年3月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80元,故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费款期2025年3月起(2025年4月起发放),调整为1872元。

2、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纳。有关医保待遇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3、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纳。失业人员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即失业人员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后,其在市内或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服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能直接结算的,可在分娩次日起3年内提供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4、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领取月数发放,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25年1月12日修订发布,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待遇起始时间为费款期2025年1月及之前的失业人员,其求职补贴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待遇起始时间为费款期2025年2月及之后的,按修改后的省条例执行,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5、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领取死亡丧葬补助一次性待遇。

6、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一年至四年的,每满一年为一个月的,超过四年以上,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领取期限如下表):

7、失业保险金不得代签冒领。社保部门于审批通过的次月15日前将失业保险金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号。

(三)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未及时申报导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发现核实后,将责令退还,其失信记录将被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四)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向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存在跨省缴费且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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