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在30日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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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在30日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024-05-20 13:55 · 池州人社 · 386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5日,我市养老(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收到某劳务公司提交的单位职工洪XX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材料。市养老(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核查时发现,洪XX事故发生于2023年10月23日,而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虽然市人社局于2024年1月17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因洪XX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到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已超过30日(本文中的30日均指“自然日”),2024年3月7日,市养老(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下发《不予支付告知书》,告知该公司事故发生之日至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是否在“30日”内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对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为伤者医疗费用大多发生在这一阶段产生,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将自行承担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

以案说法

下面我们将对用人单位未在30日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详细分析。

首先介绍一下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此处“特殊情形”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伤保险正常参保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在30日之内申请,事故发生之日至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之日(含申请日)后产生的有关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所以,用人单位请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为受伤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事故发生之日至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需要由单位承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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